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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资质审核管理制度

发布日期:2020-12-10 浏览次数:980

        依据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、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》、《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办法》、《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要求,为落实本单位对购买单位应当具备的资质、资格条件的审核义务,特制定本危化品购买单位资质审核管理制度。

        1、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、易制爆化学品。

        2、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、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;

        3、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,由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;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,由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。

        4、购买第二类、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,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、数量,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。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,无须备案。

        5、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,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。

        6、第5条以外的其他单位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,应当向销售单位出具以下材料:

        (一)本单位《工商营业执照》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等合法证明复印件、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;

        (二)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,说明应当包含具体用途、品种、数量等内容。

        7、 国家对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施行许可管理制度。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,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《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》《剧毒化学品准购证》和《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》。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件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。

        8、销售、购买、转让易制毒、易制爆、剧毒危险化学品应当通过本企业银行账户或者电子账户进行交易,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。

        9、易制毒、易制爆、剧毒品等危险化学品的运输,应当由具有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,运输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。

        10、其他事项,必须严格遵照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、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》、《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办法》、《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要求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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